化学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27浏览次数:3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四川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来发展党员。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一是表明入党的态度,二是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三是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四是主要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五是附上个人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六是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建立申请入党人员档案,并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教工、研究生采取党员推荐、本专科学生采取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党总支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工作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社会表现等,培养联系人应当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考察的主要方式:听取思想汇报和个别谈话;观察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了解入学积极分子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等。

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主要汇报自已在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遵守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班学习并顺利结业;

(四)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应通过团组织向党支部推优方式产生人选,听取团组织意见,并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审核表》。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由班级团支部进行推优,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由团总支进行推优。

第十四条 党支部从符合发展对象基本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团组织推优产生的人选中向党总支推荐发展对象,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须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推荐发展对象前,必须采取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由党支部组织,至少要有2名党员参加,并做好《发展党员党内外群众调查意见记录》。听取意见要有一定的代表性,一是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二是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三是学生还应听取辅导员、学业导师(班主任)意见。

第十六条 党总支根据党员发展计划数和推荐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确定发展对象名单。确定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在支部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党支部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函调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政治审查报告》。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党总支举行发展对象参加的党员发展理论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听取意见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党员发展理论考试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预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党总支预审议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如实填入《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同时向预审议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党总支预审议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一)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宣读自已的《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二)大会的注意事项是:

1、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2、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等入党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审议前,党总支指派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审议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是否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总支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审议后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参加党校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考察意见按季度及时填入《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主要汇报自已在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总支审议和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的转正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党内外群众调查意见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如实填入《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审查,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报党总支审议。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入党材料,存入党员档案,交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程学院党员发展细则》(川理工化工总支委[2016]8号)同时废止。

 

中共四川理工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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