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
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和自
费来华留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高度重视学生学费与住宿费收缴的重要性与严肃性,齐心协力做好学生 学费与住宿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 计财处是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办理学生学费、住
宿费的退费事项;负责定期向学院报送学生缴纳学费与住宿费情 况,报送学费与住宿费欠费学生名单。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本科生、专科生(含
辅修、双学位)学籍信息;负责未注册学生学籍备案管理;负责 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毕业生的暂缓注册等。
第六条 研究生部主要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研究生学籍信息;
负责未注册研究生学籍备案管理;负责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毕业 生的延缓注册等。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留学生学籍信息,负责指导相关学院、部门收缴和催缴留学生的学费与 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处主要负责有关学费、住宿费缴纳政策与学校相
关制度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学生开展履行缴纳学费、住宿费义务 的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学生助学贷款信息。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无特殊原因,学
生应在每学期注册前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可以办理缓缴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缓交的期限,申请书由学院书记审批后存档。
第十条 学院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学院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对未缴清费用的学 生不予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院应当及时清理未缴清学费、 住宿费学生名单,认真分析欠费原因,对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 发事故的学生及时关心与帮助。
(二)学院将未注册学生名单于每学期开学一月内报教务处 备案。
(三)学院于每学期第 12 周前,召开欠费学生专题会,宣传国家、学校相关政策,明确告知学生不缴费应承担的责任,并签 定《学费、住宿费缴纳告知书》。《学费、住宿费缴纳告知书》 由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住宿费且未及时办理
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 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
(二)未注册学生,不具有奖学金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三)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四)未注册学生,不具有转专业、降级、延期毕业、转学 等学籍异动资格。
(五)对恶意欠费学生及时催缴并告知学生家长,不予注册。也可以取消其参加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资格(由学院限制其选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在注册、评优评奖评先、学籍异动等
环节应严格坚持“完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前提,催缴学生 的学费与住宿费等费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轻化工大学
201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