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8-25浏览次数:208

化学工程学院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关于推进学分制、实施导师制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学生学业进行指导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学科发展趋势以及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

(四)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章 聘任

第四条 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由学院统一聘任为学业导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专业教育。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的培养规格和毕业要求,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专业自信心。

(二)学习指导。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

(三)创新创业指导。指导学生参加课题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创业竞赛、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考研指导。培养学生的考研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考研信心、鼓励学生报考研究生,指导考研学生备考、复试和调剂。

(五)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规划意识与正确的择业观念,协助学生解决职业规划与择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学生将职业规划与人才市场需求想结合,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

(六)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指导学生独立完成一项给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撰写符合要求的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要求是:

(一)学业导师每学期集体指导学生不少于2次。

(二)学业导师每学年组织指导学生申报创新创业项目至少1项。

(三)学业导师与指导学生经常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

(四)学业导师做好工作指导记录。

第六章 管理

第七条 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和学业导师双向选择,学院调配的原则确定。学生和学业导师相对稳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调整,则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学业导师由教研室统一安排并报学工办备案,学业导师指导的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指导学生总人数不超过40人,学业导师原则上指导学生毕业环节。

第七章 考核和奖励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业导师考核工作评议小组对学业导师进行考核,学业导师的考核按学年进行,在每年9月开展。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依据:一是学业导师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指导记录本,二是被指导学生在创新创业、考研、就业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积分办法

(一)工作指导记录本积分:50分

(二)成果积分:

(1)指导学生发表论文和专利成果积分见表1。

表1 指导学生发表论文和专利成果积分表

论文级别

SCI

核心期刊

普通期刊

申请发明专利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发明专利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学生第一作者

20

8

4

8

6

16

12

学生其他署名

10

4

2

4

3

8

6

(2)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积分(单位:分/项)

项目级别

申报

立项

结题

国家级

4

4

4

省级

3

3

3

校级

2

2

2

(3)创新创业获奖积分(单位:分/项)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5

13

12

9

省级

12

10

9

6

校级

9

7

6

3

(四)考研积分:报考3分/人,考取5分/人

(五)就业积分:就业2分/人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

学业导师考核积分=工作指导记录本积分+成果积分+考研积分+就业积分。

(一)优秀:学业导师考核计分在90分以上且至少指导学生申报研究创新创业项目1项。

(二)合格:学业导师考核计分在60分以上且至少指导学生申报研究创新创业项目1项;新入职两年内的教师每年考核计分在5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

1、考核优秀者:按每生每月6元的标准发给学业导师奖励性绩效。

2、考核合格者:按每生每月4元的标准发给学业导师奖励性绩效。

3、考核不合格者:不发学业导师奖励性绩效。

4、学业导师奖励性绩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