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关于推进学分制、实施导师制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学生学业进行指导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学科发展趋势以及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
(四)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章 聘任
第四条 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由学院统一聘任为学业导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专业教育。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的培养规格和毕业要求,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专业自信心。
(二)学习指导。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
(三)创新创业指导。指导学生参加课题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创业竞赛、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考研指导。培养学生的考研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考研信心、鼓励学生报考研究生,指导考研学生备考、复试和调剂。
(五)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规划意识与正确的择业观念,协助学生解决职业规划与择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学生将职业规划与人才市场需求想结合,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
(六)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指导学生独立完成一项给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撰写符合要求的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要求是:
(一)学业导师每学期集体指导学生不少于2次。
(二)学业导师每学年组织指导学生申报创新创业项目至少1项。
(三)学业导师与指导学生经常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
(四)学业导师做好工作指导记录。
第六章 管理
第七条 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和学业导师双向选择,学院调配的原则确定。学生和学业导师相对稳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调整,则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学业导师由教研室统一安排并报学工办备案,学业导师指导的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指导学生总人数不超过40人,学业导师原则上指导学生毕业环节。
第七章 考核和奖励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业导师考核工作评议小组对学业导师进行考核,学业导师的考核按学年进行,在每年9月开展。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依据:一是学业导师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指导记录本,二是被指导学生在创新创业、考研、就业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积分办法
(一)工作指导记录本积分:50分
(二)成果积分:
(1)指导学生发表论文和专利成果积分见表1。
表1 指导学生发表论文和专利成果积分表
论文级别 | SCI | 核心期刊 | 普通期刊 | 申请发明专利 |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授权发明专利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学生第一作者 | 20 | 8 | 4 | 8 | 6 | 16 | 12 |
学生其他署名 | 10 | 4 | 2 | 4 | 3 | 8 | 6 |
(2)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积分(单位:分/项)
项目级别 | 申报 | 立项 | 结题 |
国家级 | 4 | 4 | 4 |
省级 | 3 | 3 | 3 |
校级 | 2 | 2 | 2 |
(3)创新创业获奖积分(单位:分/项)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5 | 13 | 12 | 9 |
省级 | 12 | 10 | 9 | 6 |
校级 | 9 | 7 | 6 | 3 |
(四)考研积分:报考3分/人,考取5分/人
(五)就业积分:就业2分/人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
学业导师考核积分=工作指导记录本积分+成果积分+考研积分+就业积分。
(一)优秀:学业导师考核计分在90分以上且至少指导学生申报研究创新创业项目1项。
(二)合格:学业导师考核计分在60分以上且至少指导学生申报研究创新创业项目1项;新入职两年内的教师每年考核计分在5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不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
1、考核优秀者:按每生每月6元的标准发给学业导师奖励性绩效。
2、考核合格者:按每生每月4元的标准发给学业导师奖励性绩效。
3、考核不合格者:不发学业导师奖励性绩效。
4、学业导师奖励性绩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